2008年11月10日星期一

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方法确定


  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有了新的进展。11月10日,北京地税有关负责人首次表示,征税有两种办法,一是对于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,针对实 际所得,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,以20%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而对于不能提供虚拟货币原值的,将参照古玩、字画拍卖收入核定征收率3%征收个 税,但要用全部转让收入为基数,按3%计征个税。

  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北京地税的请示中明确,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,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,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,应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  北京市地税局个税处副处长史晓军表示,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,个人取得应税所得,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个税。对个人通过网络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取得所得的,应按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,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税。

  目前,北京地税已经开始受理出售虚拟货币者申报缴纳个税的业务。

  对虚拟财产交易涉税问题,地税表示一方面将加强调研强化税收管理,堵塞税收漏洞;另一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,作好纳税服务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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